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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》

发布日期:2026-02-03 00:59    点击次数:129

  

每经AI快讯,1月31日,据财政部网站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》。其中提到,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,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。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,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。若相抵后出现负差,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,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,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。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,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,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。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每日经济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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